單位: 學管科 | 發佈: 陳瑜宏 | 時間: 2023-02-22 16:23:16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金門縣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辦理。
二、112學年度第1學期受理申請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期限為112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三、個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受理機關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由戶籍所在地所屬學區學校受理申請。
※學校應於受理申請截止後,七日內召開專案會議,並檢附學校送審表或會議記錄併同申請資料,函報本府辦理後續審議作業。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由本府教育處受理申請。
四、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其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書:申請人、聯絡方式、實驗教育之對象及期程。
(二)實驗教育計畫:實驗教育之名稱、目的、方式、內容(包括課程所屬類型與教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身心障礙學生使用設施之需求,應予載明)、預期成效、計畫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
(三)申請高中一年級第一學期參加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且擬取得學籍者,應併同「學校合作計畫草案」提交審議。
五、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應配合學校學期時間;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最長為六年,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
六、獲許可辦理實驗教育計畫者,應依上開條例規定,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為期三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依學制分別報送本府備查及核定;另計畫執行期間,亦應接受並配合本府辦理個人(團體)實驗教育之訪視,倘實驗教育實施違反該條例或訪視結果不佳者,由本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提送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其辦理實驗教育之許可。如欲終止辦理,請填列附件自願終止辦理實驗教育申請書,並依其是否具有學籍者,分別提出申請:具學籍者由設籍學校核轉本府辦理;無學籍者逕送本府教育處辦理。
七、請先閱覽實驗教育相關法規及網路上自學資訊,並考量學生未來國內外升學或就業之生涯規劃,與學生充分溝通討論後據以提出申請。
八、相關法規、申請表及計畫書參考範例格式、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及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自願終止辦理實驗教育申請書等,請詳參附件檔案。